35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如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經內政部審查會審核通過,其在臺申請定居之程序為何?
(A)只能居留,不能定居
(B)先辦居留後,可以馬上辦定居
(C)先居留一定期間(最快1年)才能辦定居
(D)可直接到戶政事務所初設戶籍登記
統計: A(48), B(2076), C(765), D(328), E(0) #612831
詳解 (共 5 筆)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10條 第1項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
地區定居: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
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
居留者,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
第9條 第1項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
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
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
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
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
百八十三日以上。
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
備查。
七、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
八、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九、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
十、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
十一、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十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
十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
十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
生。
十五、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特勳歸化: 身分轉為無戶籍國民--> 最快: 居留連續1年--> 定居
無戶: 現任僑委、特殊貢獻和高專人、有戶在國外出生子女未從20--> 不受居留期間限制,直接定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八、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8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五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應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核,經審核通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同意或許可其入國、出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
無戶籍國民:
現任僑選立委、特殊貢獻和高級專業人才、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子女未滿20
--> 不受居留期間限制,直接辦定居。
地區定居: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
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
居留者,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