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種情形經紀人應於洽訂保險契約前,向要保人揭露該資訊?
(A)經紀人公司或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單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
(B)經紀人公司或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單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
(C)單一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八者
(D)單一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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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202), C(34), D(55), E(0) #3251245
統計: A(67), B(202), C(34), D(55), E(0) #3251245
詳解 (共 3 筆)
#7395049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
「經紀人公司或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單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或單一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經紀人應於洽訂保險契約前,向要保人揭露該資訊。」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落實利害關係揭露原則。因為保險經紀人是「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契約,若經紀人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高比例的持股關係(法定門檻為 10%),可能會影響其客觀性,因此法律強制要求在簽約前向要保人主動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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