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事項,無申請人時,不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A)出生登記
(B)收養登記
(C)監護登記
(D)死亡登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6), B(143), C(764), D(27), E(0) #410124

詳解 (共 4 筆)

#680145
不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登記婚、兩願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人權利益物行使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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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384
最佳解講的沒有錯  
 45條關於結婚與離婚之部分 僅限於第33條第一項  但書  與第34條  但書  之情形,利害關係人始得為申請人,本文無其適用。故兩願離婚與登記婚利害關係人   不得    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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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897

謝謝4樓,真是宅心仁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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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625
結婚登記跟離婚登記是可以透過利害關係人申請的。
第45條(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之情形)

 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前二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考細點的話如果照最佳解填答有可能會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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