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那一個行政組織為航業法所指的「航政機關」?
(A)交通部
(B)航政司
(C)航港局
(D)港警總隊
統計: A(26), B(130), C(441), D(1), E(0) #2139920
詳解 (共 3 筆)
交通部為辦理航政及港政業務,特設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運航業、船舶、船員、海事、商港之法規、政策及發展計畫研擬。
二、航業、船舶驗船機構、船員與駕駛訓練機構、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國際海運合作、聯營機構、航運秩序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船舶檢丈、登記與航行安全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船員與駕駛訓練、發證、考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海事、引水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商港與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監理業務及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
八、航路標識之規劃、建造、維護、監督、管理及航行安全之促進。
九、海運國際條約、公約、協定、規範與標準之蒐集、編譯及執行。
十、其他航港相關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航業法》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航業之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70001&flno=2
《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 1 條
交通部為辦理航政及港政業務,特設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運航業、船舶、船員、海事、商港之法規、政策及發展計畫研擬。
二、航業、船舶驗船機構、船員與駕駛訓練機構、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國際海運合作、聯營機構、航運秩序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船舶檢丈、登記與航行安全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船員與駕駛訓練、發證、考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海事、引水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商港與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監理業務及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
八、航路標識之規劃、建造、維護、監督、管理及航行安全之促進。
九、海運國際條約、公約、協定、規範與標準之蒐集、編譯及執行。
十、其他航港相關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00147
《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