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有關防火區劃之敘述何者錯誤?
(A)防火區劃之牆壁,應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
(B)防火區劃之牆壁與其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有一百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防火區劃之牆壁同等
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C)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
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D)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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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570), C(192), D(130), E(0) #581892
統計: A(283), B(570), C(192), D(130), E(0) #581892
詳解 (共 2 筆)
#1659763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防火區劃之牆壁,應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其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防火區劃之牆壁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建築物外牆為帷幕牆者,其外牆面與防火區劃牆壁交接處之構造,仍應依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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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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