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因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Wulala Lin 國三下 (2014/10/18)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4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一般10日;強制驅逐7日).....看完整詳解 |
2F syuan 大三下 (2021/08/25)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 出國之期限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且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 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 留;其申請定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第一項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 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出國後,入出國 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入國許可,並註銷其入國許可證件。 前三項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入國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所定強制出國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強制出國,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之六規 定;第三項之暫予收容及其後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準用第三十八條至 第三十九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