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車位未滿幾個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1個停車位,以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的專用停車位?
(A)25
(B)50
(C)75
(D)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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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646), C(4), D(33), E(0) #347294

詳解 (共 2 筆)

#1547962
第 56 條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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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6759
第56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提供公眾服務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設有停車場者,應依前三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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