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原住民地區公營機構應有多少比例以上進用原住民?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代號:4503 頁次: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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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241), C(8), D(21), E(0) #347297

詳解 (共 1 筆)

#497023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5 條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 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 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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