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法非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其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處之罰鍰,係由下列那個機關為之?
(A)銓敘部
(B)法務部
(C)地方法院
(D)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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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478), C(55), D(41), E(0) #707321

詳解 (共 3 筆)

#4332360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0條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亦同:

一、監察院: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三)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

(四)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五)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少將編階以上之人員。

(六)本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二、法務部: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

前條所定之罰鍰,受監察院查詢者,由監察院處罰之;受法務部或政風機構查詢者,由法務部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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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926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9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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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108
監察院/法務部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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