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行車屬慢車,如違規騎乘人行道可開罰新臺幣:
(A) 200-500 元
(B) 300-600 元
(C) 400-800 元
(D) 500-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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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802), C(43), D(68), E(0) #1509378

詳解 (共 2 筆)

#160324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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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慢車(含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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