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試問滯納金如何計徵?
(A)每逾一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B)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C)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二滯納金
(D)每逾五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二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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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8), C(1), D(0), E(0) #912888

詳解 (共 2 筆)

#1475050

所得稅法 第一百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
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前項應納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
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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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所得112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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