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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5 債務人甲在其所有物上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 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如乙絕對拋棄其抵押權之第一次序,且該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280 萬元時,乙可受分配之金額為:
(A) 60 萬元
(B) 180 萬元
(C) 100 萬元
(D) 1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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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s8012w 高三上 (2019/06/14)

第 870-1 條 (抵押權次序之讓與及拋棄)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乙180、丙120、丁60=>丙120、丁60乙180

280-120-60=100


35 債務人甲在其所有物上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