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公務人員協會不得對下列何者提出協商?
(A)辦公環境之改善
(B)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
(C)行政管理
(D)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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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44), C(37), D(53), E(0) #2129275

詳解 (共 2 筆)

#3718200

公務人員協會法第 7 條 (得提出協商之事項)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

一、公環境之改善(A)。

二、政管理(C)。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D)。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B)。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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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本條第二項係規定不得協商之情形,其理由如下:

因查公務人員協會之成立在於維護多數會員之權益而非少數人之利益。

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B)如受侵害,現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已有完備之救濟程序,爰規定僅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不得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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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得提出協商之事項)


  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
提出協商:
  一、辦公環境之改善。
  二、行政管理。
  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
  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
  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
  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
  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

下面是補充,可以略過不看。

第6條(得提出建議之事項)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建議:
  一、考試事項。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事項。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四、公務人員人力規劃及人才儲備、訓練進修、待遇調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六、工作簡化事項。<----可建議不可協商

第8條(得辦理之事項)


  公務人員協會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會員福利事項。
  二、會員訓練進修事項。
  三、會員與機關間或會員間糾紛之調處與協助。
  四、學術講座之舉辦、圖書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五、交流、互訪等聯誼合作事項。
  六、接受政府機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七、會員自律公約之訂定。
  八、其他法律規定事項。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得推派代表參與涉及全體公務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機關(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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