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對內政部移民署之暫予收容處分提出收容異議之法定受理機關為何? (A)內政..-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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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indy Chang 高二下 (2017/06/20)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2 條 I.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II.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 III.... 查看完整內容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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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ง •_•)ง 大三下 (2020/05/04)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