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第446條規定,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並未提到應經言詞辯論,就是不經言詞辯論)
(B)認原判決違背法令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第447條規定,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C)認僅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得不撤銷其程序--第447條規定,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
(D)如原判決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O)--參照第447條第二項。
(A)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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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對於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應如何處理? (A)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經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