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 (104.05.20) 及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104.11.18) 均已於104年修改,題目敘述:
戶政事務所無須向相關機關查詢其有無姓名條例第 12 條所定情事?
應改為→
戶政事務所無須向相關機關查詢其有無姓名條例第 15條所定情事?
原本題目:35 未滿幾歲之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戶政事務所無須向相關機關查詢其有無姓名條例第 12 條所定 情事? (A)14 歲(B)16 歲 (C)18 歲 (D)20 歲 修改成為35 未滿幾歲之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戶政事務所無須向相關機關查詢其有無姓名條例第 15 條所定 情事? (A)14 歲(B)16 歲 (C)18 歲 (D)20 歲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情事。
姓名條例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35 未滿幾歲之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戶政事務所無須向相關機關查詢其有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