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向張三借款 30 萬元,張三要求甲應簽發一紙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金額 30 萬元之本票作為債 務擔保之用,且為加強擔保效果,並要求甲找乙擔任該票之共同發票人,找丙為甲擔任該票上保證 人。甲於債務到期卻未清償,張三遂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試問法院對甲、乙、丙 是否均得以裁定為之?
(A)對甲、乙、丙均得以裁定為之
(B)對甲、乙均得以裁定為之,對丙不可
(C)對甲、丙均得以裁定為之,對乙不可
(D)僅得對甲以裁定為之,對乙、丙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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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02), C(2), D(13), E(0) #926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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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417
執票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得對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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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票裁定之強制執行,係指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毋庸透過訴訟程序而逕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本票發票人之責任財產強制執行(票據法§123)。其要件為「須執票人行使追索權」、「須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及「須發票人未受債務清理程序」,甲、乙二人為共同發票人,自得對之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而強制執行之。
(二)執票人對於本票保證人,得否依票據法§123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123規定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保證人,自無其適用。(50年第4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可知本題(B)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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