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以下有關有限公司之說明,何者正確?
(A)有限公司董事不得超過 5 人,常務董事不得超過 3 人
(B)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要求檢查公司財務及帳冊
(C)有限公司不得以章程訂定,按其出資額多寡分配表決權數
(D)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轉讓時,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權,若其他股東拒絕受讓,則應由公司收回 辦理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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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37), C(7), D(24), E(0) #92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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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7861
第 109 條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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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682
公司法108條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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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1029

(D)

第111條

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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