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以下有關有限公司之說明,何者正確?
(A)有限公司董事不得超過 5 人,常務董事不得超過 3 人
(B)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要求檢查公司財務及帳冊
(C)有限公司不得以章程訂定,按其出資額多寡分配表決權數
(D)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轉讓時,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權,若其他股東拒絕受讓,則應由公司收回 辦理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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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05), C(6), D(12), E(0) #906142

詳解 (共 2 筆)

#2277859
第 109 條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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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971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公司法108)


B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公司法109準用48)


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公司法102)

 D公司法 111 條: 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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