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為甲、總經理為乙,丙為甲之妻同時為 A 公司之監察人。A 公司之股東會 為追究甲之責任,而決議對甲提起訴訟時,關於代表公司提起該訴訟之人的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董事長,依法對外代表公司,由甲為 A 公司訴訟代表人
(B)總經理乙依民法規定有訴訟代理權,故得以 A 公司訴訟代理人身分對甲起訴
(C)丙為監察人依法有訴訟代表權,但丙為甲之妻,若其礙於身分關係而不提起時,得由 A 公司股東 會另行選任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D)應由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表公司提起對董事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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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8), C(169), D(21), E(0) #906143

詳解 (共 2 筆)

#2860626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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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5648

自行補充(D)選項

 
臨時管理人之定義: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參公司法208條之一)
另依公司法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故法院不應選任臨時管理人來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因為臨時代理人是來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的,而董事長及董事會權利義務會和被提告之董事產生利益衝突,爰不可能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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