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X 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擬召開股東常會,該公司股東甲打算於此次召開的股東會提出相關議案。依公 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X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 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 20 日
(B)甲必須至少持有 X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始具備提案股東資格。如其持股未達 前述標準,亦得與其他股東持股合計超過百分之三時,共同提出議案
(C)甲所提議案包括標點符號在內以 300 字為限,超過 300 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
(D)如甲之提案未被列入股東會議案,X 公司因已於股東常會前,將處理結果通知甲,故 X 公司董事 會毋需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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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7), C(95), D(2), E(0) #90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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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0661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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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8183
公司法第 172-1 條
A)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B)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C)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D)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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