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8條物之出賣人(甲),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乙),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甲出售房屋給乙,甲有使乙取得房屋所有權之義務(經登記始生效力)
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乙)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甲後續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丙,致給付不能,乙得向甲請求賠償損害
Q.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甲出賣並交付 A 地於乙,乙又出賣並交付 A 地於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為 A 地所有人(B)乙出賣並交付 A 地於丙,乃無權處分(C)乙與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D)甲請求丙返還 A 地於自己,無理由想問這題,為甚麼是無理由呢?
35 甲售某屋與乙,已為交付,其後甲再將該屋出售於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