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懷疑其妻乙有外遇,在乙的自用轎車上安裝 GPS 定位以追蹤乙的行蹤,長達半年之久。乙察覺後,憤而
提告。依現今司法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A)侵入住居罪
(B)妨害婚姻罪
(C)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D)私行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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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71), C(8413), D(43), E(0) #2436093
統計: A(11), B(71), C(8413), D(43), E(0) #2436093
詳解 (共 7 筆)
#4295937
1、依目前現行社會中,夫妻雙方應有自由及互信原則,故上述之行為不屬"無故"
2、雖汽車之行動非絕對性的私人為供該行動,但應裝設GPS之設備,能蒐集其連續活動之路徑,故仍屬"非公開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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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4659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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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321
| 裝GPS衛星定位系統,追蹤被害人行蹤是否構成刑法第315條-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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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說:車輛行駛於道路上雖屬構成要件所稱之「活動」,但該活動屬一般人皆可觀察,性質是否屬「非公開」 則有疑問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每一小段汽車行蹤」為 「公開活動」,為何多個「公開活動」(公開性汽車行蹤)行蹤累加起來質變為「非公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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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說—馬賽克理論:雖車輛行跡本身為公開性質、甚至對於訊息擁有者一開始並無價值,但利用衛星追蹤器連續多日、 全天候不間斷追蹤他人車輛行駛路徑及停止地點,將可鉅細靡遺長期掌握他人行蹤,並可藉此探知車輛使用人之日常作息、生活細節及行為模式。此一經由科技設備對他人進行長期且密集之資訊監視與紀錄,他人身體在形式上雖為獨處狀態,但心理上保有隱私之獨處狀態已遭破壞殆盡,自屬侵害他人欲保有隱私權之非公開活動(臺高院104上易352決)。 然為了維護配偶權而裝設GPS追蹤器,到底是不是「正當理由」,目前也有爭議,基於強化隱私權保障的立場,則不宜擴張解釋維護配偶權而裝設GPS追蹤器是正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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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行為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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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317
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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