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5 甲見 A 的車子未熄火,也未上鎖,停在超市門口,遂進入車內持座位上的起子竊取音響。依實務見 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攜帶」凶器,係指由某地帶至他地之意,如是於竊盜現場持獲,自 與此要件不合
(B)起子是卸除音響之工具,不是「凶器」
(C)因甲行竊時,車內無人,起子在客觀上不會對人的身體、生命構成威脅,非屬「凶器」
(D)不論是行竊前即持有,或在竊盜現場臨時取得,均符合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攜帶」 之要件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雁王 高三下 (2017/04/25)
所謂攜帶凶器,其凶器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F
一次就上 大二上 (2023/11/06)
D 是否還正確臺灣高檢署發布日期: 110-10-13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資料點閱次數:3232
法律問題Q&A:問題一:何謂刑法上的攜帶兇器行為?實務上如何認定兇器?解答:1、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例如,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即為刑法上之兇器。 尚應注意者,該「兇器」尚需是行為人「攜帶」至現場,如果行為人是就地取材使用犯罪現場的器械,也不會構成攜帶兇器。2...
查看完整內容

35 甲見 A 的車子未熄火,也未上鎖,停在超市門口,遂進入車內持座位上的起子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