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若內政部於行使職權時,認為其所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時,應如何處理?
(A)逕行拒絕適用該牴觸憲法之法律
(B)逕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C)交由行政院決定是否應適用該法律
(D)經由行政院層轉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71), B(3344), C(359), D(8179), E(0) #603939
統計: A(571), B(3344), C(359), D(8179), E(0) #603939
詳解 (共 6 筆)
#870063
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9)
352
1
#1427465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B)聲請統一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其聲請應經上級機關層轉
(C)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D)釋字第 334 號解釋有關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所定公債之解釋,屬於統一解釋案件
103 年 - 103年高考三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6862答案:C
1.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統一解釋?
A:聲請統一解釋,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法院所作的確定終局裁判,與其他審判系統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在適用同一項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的見解有所不同。例如:審理民、刑訴訟的普通法院,與審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就是不同審判系統的法院,在兩者間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情形下,才可以聲請統一解釋。針對同一審判系統的法院間,例如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間,或者是最高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間的見解歧異,就不能聲請統一解釋。
(4)應在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具備以上條件,可書面向司法院聲請統一解釋。(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2.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54
3
#5359851
憲法訴訟法上路後答案也一樣喔~依據第47條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