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非屬於我國物權法有關物權規定之原則?
(A)物權法定原則
(B)債權物權化原則
(C)不動產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採登記生效原則
(D)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原則
統計: A(1095), B(9619), C(666), D(1952), E(0) #603910
詳解 (共 10 筆)
所謂債權物權化,係指使原僅具相對性的債權,被賦予具有對任何第三人均有效的絕對性,而有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係債權相對性之例外。
又最典型之債權物權化是民法第425條第1項之規定,即「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而此為租賃權物權化,是物權優先於債權的例外,賦予租賃權以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承租人之承租權優先於受讓人之租賃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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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
104 年 - 普考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3968答案:A
A.東西不給人家就不叫質了,只能叫普通的借錢(消費借貸)。
B. 860抵押權->不移轉占有,供擔保
884質權->移轉占有,供擔保。
(B)
一、債權物權化
债權物權化,指規定是債權具有對抗一般人之效力[1]。傳統民法觀念認為,債是請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具有嚴格的相对性。債權人僅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給付。然而隨着社會的發展,債的相對性逐漸被突破,具有了一定的絕對性,具體表現為如下幾种情況:
(一)租赁權物權化
(二)債權的公示
(三)債權的優先力
(四)债權成為物權客體
二、物權債权化
物权債權化表現在所有權等物权由歸屬向利用轉變,將物權的權能轉讓与他人,即將占有、使用、收益變成一種權利转讓。並且,物權債權化更多的表現為利用所有物的交換價值,來設定擔保,獲得貸款和融資。物權人對物的現實支配更多地表現為收取價值,獲得融資,所有人只需在观念上對物有支配行為,而無需現實的支配行為[6]。在物權債權化的情況下,債權成為了目的,物權成為了手段。
(一) 物权的證券化
(二) 所有權的期限化
物權也有債權化的傾向(物權為絕對性,排他性,優先性),(債權為相對性、平等性、不可侵害性)
例如房屋之抵押、租賃,喪失管理支配而收受信用或租金。
債權:特定人對特定物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係。(有相對性)
物權:權利人得對特定物直接支配,有絕對性。可對抗一般人的權利。(有絕對性)
由於物權法與國家經濟關係密切,基於物權法定主義,不可以任意創設物權。
所以
債權物權化:指將有相對性的行為,變成有絕對性的行為
或
物權債權化:將有絕對性的行為,變成相對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