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行政法學理上對於政務官與事務官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務官參與政策方針之決定,隨政黨而進退
(B)事務官有一定之任用資格限制
(C)考試委員屬於政務官
(D)事務官有一定的陞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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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1), B(285), C(6510), D(247), E(0) #159985

詳解 (共 10 筆)

#285340
學理上:有固定任期→非政務官
    考試委員任期6年→非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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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441
題幹講的是學理上的政務官,下次考試可能問法制上的政務官為何?

由於考試委員、審計長、監察院院長等等有任期的官員,法條並沒有明寫是政務官或不是,翻開坊間參考書,會見到不同版本。

只要把握三原則就能答題:
第一,有沒有經過國考題目非常精準地認定是什麼官?(不要拿不是國考的題目來認定喔,比如說審計長,在阿摩,你可以找到審計長是事務官的題目→但該題並非國考題,可信度存疑。且在釋字357中,有說明審計長並非學理上的政務官,但並沒有否定為法制上的政務官,且聲請釋憲的理由書也是認定審計長為政務官才申請釋憲的)

第二有沒有固定任期?

第三有需不需要考試才能任用?

分析這三點後,也就能判斷是否為法制上的政務官(有任期的政務官)、或稱為特任官(非政務官亦非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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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857


一般學說認為基於五權分立「司法院正副院長、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一般通說為有任期的政務官,或是法制上的政務官」;另有一說認為上述人員屬於特任官,是介於政務官和事務官之間,不屬於政務官或事務官。

 

100年基警行政法也出了類似題(題號不記得了),何者為非→考委非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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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495
學理上政務官:1.無固定任期2.隨政黨進...
(共 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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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938
補充: 地方首長  也是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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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13
所以考委在學理上不是政務官,在法制上是政務官囉?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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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707
所以這題問題點在於 " 學理上 "  而非法制上,若依法 考試委員是 政務官,但學理上卻非政務官。    嘛~~! 我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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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87
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區別是行政官的分法,故與司法、立法機關無涉,故類似題項先忽視法官、民選公職人員。

來源  請參照:釋357、447、589都有相關說明
法條: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
    員。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人員
,其退職、撫卹事項仍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比較特別的: NO.357 認為審計長非學理上政務官,但為法制上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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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686

法制上政務官 審計長任期6年 非學理上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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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971

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

【政務人員(政務官)】

       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規定進用之政治性任命之人員。
  政務人員(政務官)一詞,係源於英國政黨政治,其作用為免於政黨輪替之政潮,導致影響政府施政及整體人事體制而產生之制度。
  我國至民國17年10月8日國民政府組織法公布,始有政務次長與常務次長之分,目前由於政務人員法尚未完成立法規範,有關政務人員之規定散見於不同法令中,是以,一般多引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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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制上」政務官的界定 】

主要來自於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2第1項 】

 

包括以下四類的有給人員>>

1. 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2. 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3. 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4.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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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法規定,其範圍與學理上的政務官範圍並不一致,

現行法之適用範圍較為廣闊,包括地方政府也納入政務官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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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目前尚未通過的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4條 , 

政務人員則係指各級政府機關政治性任命之人員

其亦以「政務人員」一詞,

與學理上的政務官做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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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NCC為例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4第2項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故 為「政務官」!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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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考試院- 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
我國「法制上」的政務官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4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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