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郵政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之業務人員,違反規定對其親屬核給高額之擔保放款,最高應負下列何項刑事
責任?
(A)罰鍰
(B)罰金
(C)拘役
(D)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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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35), C(9), D(101), E(0) #1770894
統計: A(53), B(35), C(9), D(101), E(0) #1770894
詳解 (共 4 筆)
#5915251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33條第2項: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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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800
「中華郵政公司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1]
? 核心重點與重點解析
此條文是針對郵政壽險業務人員的刑事處罰規定(背信罪之特別處罰),如果中華郵政的人員在辦理放款或資金運用時,違反了《保險法》規定的「利害關係人放款」或「禁止放款給內部職員、負責人、主要股東之親屬」等規定,對特定人核給高額或流於優待的擔保放款時,行為人(即承辦人、主管或決策者)將會被處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最高 300 萬元以下的罰金。 [1, 2, 3, 4]
其條文中所引用的《保險法》條文包含以下兩大紅線:
- 違反保險法第 146 條之 3 第 3 項:
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或與其負責人、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進行擔保放款時,必須具備十足擔保,且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若放款金額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還必須經過「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違反此程序或條件放款,即觸犯本條刑事責任。 [1, 2] - 違反保險法第 146 條之 8 第 1 項:
保險業不得向其負責人、職員、主要股東,或上述人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二親等以內姻親,辦理無擔保放款;若辦理擔保放款,其條件亦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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