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 Jay 國一下 (2012/09/14) 雙方行為 = 行政契約補充: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Ex. 行政機關對人民課處罰鍰。事實行為:與人發生一定的合法行為,不需要有意識即得到法效果,即有動作就有效果。如無主物先占(將流浪狗帶回家養即成為主人)、無因管理一、 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92條)是行政訴訟標的可分為以下幾點:(一) 傳統概念行政處份.....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