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的比較,下列何者錯誤?
(A)追訴權時效的計算標準為法定刑,行刑權時效的計算標準為宣告刑
(B)追訴權時效的起算點為犯罪或行為終了日,行刑權時效的起算點為裁判確定日
(C)追訴權時效完成會導致刑罰發動出現障礙而消滅,行刑權時效的效果則僅消滅刑罰執行權
(D)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行刑權時效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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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4), B(634), C(1867), D(5003), E(0) #1607884
統計: A(564), B(634), C(1867), D(5003), E(0) #1607884
詳解 (共 10 筆)
#2497159
(D)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為三十年,行刑權時效為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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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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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5423
新修法增訂第80條第1款但書後,如果行為造成死亡結果,就不會再有追訴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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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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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529
刑法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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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5425
絕對法定刑原則和相對法定刑原則,前者係指何種行為是犯何種罪名,應科何種刑罰,均以條文一一規定,法官無選擇伸縮之餘地。例如刑法第三三四條:「犯海盜罪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一、放火者。二、強制性交者。三、擄人勒贖者。四、故意殺人者。」;後者係指某種犯罪行為,法律僅規定科刑之標準,在此法定刑標準範圍內,予法官以選擇伸縮之權力。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可在此刑度內,依自己之心證而決定其應有之刑度。
至於宣告刑則係指裁判上實際量定以後對外所宣示之刑罰,即在法定刑之範圍內,量定一定之刑罰,而為科處之宣示者,乃被告因具體之犯罪行為,必須接受執行之刑罰。例如甲殺人,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此外,還有一種最輕的主刑,即罰金,對於被告處以一定金額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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