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取得華僑身分者,係指取得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n僑身分證明書者。n香港或澳門居民主張其已取得前項華僑身分者,應提出前項華僑身分證明n書,必要時,相關機關得向僑務委員會查證。
35 香港或澳門居民主張其已取得華僑身分者,應提出華僑身分證明書,必要時,相關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