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生存權之內涵僅限於生命權
(B)工作權之積極面向即為職業自由
(C)財產權之保障包含繼承權
(D)營業自由屬工作權保障之範圍,與財產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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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816), C(2143), D(141), E(0) #3116507
統計: A(41), B(816), C(2143), D(141), E(0) #3116507
詳解 (共 4 筆)
#6116079
工作權之內涵包括兩大面向,一為要求國家提供工作之機
會,二為選擇工作之權。前者並非人民具有要求國家提供
某種工作之權利,而係憲法揭示此一原則,要求國家改善
經濟環境,盡量使人民享有工作之機會,重點應在於國家
所提供之工作機會,而非人民有特定具體之工作請求權。
後者為選擇工作自由權,人民得自由決定從事或不從事某
種工作,亦得享有選擇職業範圍與工作方法之自由,甚至
包括選擇職業訓練場所、工作場所之自由,以及執行職業
之自由等等,但並不包括選擇營業對象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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