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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43571 |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刑事鑑定人員、國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中華民國憲法#43571

年份:103年

科目: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

35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2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且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之理由?
(A)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範圍
(B)選舉訴訟重在公益之維護
(C)現行選舉、罷免訴訟採職權進行主義
(D)公職人員任期有一定之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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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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