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依消防法設置、銷售、陳列或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
焰物品者,依法得就何者不經限期改善,逕處罰鍰之處分?①設置人員 ②銷售人員 ③陳列人員 ④使用 人員(該使用場所之管理權人)
(A)①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
(D)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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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5), B(494), C(1214), D(167), E(0) #1189434
統計: A(375), B(494), C(1214), D(167), E(0) #1189434
詳解 (共 6 筆)
#2160974
設置銷售人員直接開罰2-10萬
陳列人員 經口頭勸導一次仍不改善 開罰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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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2440
第 11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第十一條第二項
第 12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
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
設置使用。←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 39 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
設置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
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11 條、第 12 條 違反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直接開罰
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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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2549
消防法39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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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9001
設置、銷售 → 直接罰2~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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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列 → 先通知改善,仍未改善,罰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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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該使用場所之管理權人) → 營業場所直接罰2~30萬,非營業場所先通知改善,仍未改善,罰2~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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