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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43572 |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43572

年份:103年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11 下列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情事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 停業之處分:①合法爆竹煙火製造業者提供原料或半成品予第三人,於本條例規定之製造場所以外地點, 從事製造、加工等作業 ②製造、輸入業者或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違反規定販賣或陳列未附加認可標 示之一般爆竹煙火 ③一般爆竹煙火經廢止型式認可後,其認可證書及認可標示,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 並公告之;其負責人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之一般爆竹煙火 ④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儲存、販賣場所,其負責人違反規定,投保公共 意外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A)①②③④
(B)①④
(C)①③④
(D)①②代號:50640頁次: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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