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情事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
停業之處分:①合法爆竹煙火製造業者提供原料或半成品予第三人,於本條例規定之製造場所以外地點, 從事製造、加工等作業 ②製造、輸入業者或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違反規定販賣或陳列未附加認可標 示之一般爆竹煙火 ③一般爆竹煙火經廢止型式認可後,其認可證書及認可標示,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 並公告之;其負責人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之一般爆竹煙火 ④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 30 倍之儲存、販賣場所,其負責人違反規定,投保公共 意外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A)①②③④
(B)①④
(C)①③④
(D)①②代號:50640頁次:4-3
統計: A(397), B(590), C(388), D(286), E(0) #1189444
詳解 (共 6 筆)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26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二、合法爆竹煙火製造業者提供原料或半成品予第三人,於本條例規定之製造場所以外地點,從事製造、加工等作業。
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第 27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或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所,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位置、構造或設備設置之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三、製造、輸入業者或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販賣或陳列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
四、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或命令,即將個別認可不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運出儲存地點。
五、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一般爆竹煙火。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七、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所,其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投保後無故退保,或投保金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之情形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27條最後規定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之情形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你的反黃處是第三跟五款 不在範圍內
如有錯大大幫忙糾正,謝謝
懂了!!我沒看到那個“或”~~~謝謝!!
補個罰鍰
1. 60-300W
2.第九條第三項
30-150W(製造、輸入業者或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27條)
3-15W (製造、輸入業者或零售商以外之人,29條)
5K-1.5W(持有管制量五分之一)
(防焰物品陳列是1-5W、銷售2-10W)
3. 30-150W
4. 30-150W (未達30倍 6-30W)
手機題目太難看了,所以整理了全部「停工停業」之罰則,有錯請指正。
二、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或販賣場所,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安全管理之規定。
八、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或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其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投保後無故退保,或投保金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這題A錯嗎??
抱歉,樓上借複製一下!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26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二、合法爆竹煙火製造業者提供原料或半成品予第三人,於本條例規定之製造場所以外地點,從事製造、加工等作業。
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第 27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或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所,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位置、構造或設備設置之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三、製造、輸入業者或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販賣或陳列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
四、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或命令,即將個別認可不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運出儲存地點。
五、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一般爆竹煙火。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七、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販賣場所,其負責人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投保後無故退保,或投保金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之情形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反黃的那兩點不是也是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這樣不是1234都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