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關於法官審理案件時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態度平和,舉止莊重,專心聽訟,不得任意對在庭之人辱罵
(B)為促進訴訟,節省司法資源,得強迫當事人和解
(C)法官審理案件,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之機會
(D)法官於法庭上,不宜與當事人之單獨一方耳語或低聲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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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203), C(19), D(9), E(0) #187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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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1876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A)(B)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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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317

◆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第 18 點 

  法官審理案件,應態度平和,舉止莊重,專心聽訟,不得任意對在庭之人辱罵、斥責或有 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亦不得勉強和解、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撤回告訴或自白犯罪事實。 

第 20 點 

  法官審理案件,應給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充分陳述及辯護之機會。   

  法院開庭,法官得酌使在庭之人就坐或起立陳述;起立陳述後,得復坐。 

第 22 點 

  法官於法庭上,不宜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單獨一方耳語或低聲交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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