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下列犯
罪嫌疑人身分資格,何者非屬之?
(A)精神障礙者
(B)未成年者
(C)有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D)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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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413), C(22), D(89), E(0) #2938172
統計: A(90), B(1413), C(22), D(89), E(0) #2938172
詳解 (共 2 筆)
#6062342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17點
﹝1﹞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等得為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2﹞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有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詢問。
﹝3﹞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4﹞前三項所稱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係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經鑑定符合衛生主管機關所訂等級之智能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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