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非基於正當理由所為之行為,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所定義的性交?
(A)使自己的性器與他人口腔接合
(B)使自己的性器與他人性器接合
(C)以性器以外器物進入他人肛門
(D)以性器以外器物進入他人口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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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1), C(40), D(1130), E(0) #3664073
統計: A(22), B(21), C(40), D(1130), E(0) #3664073
詳解 (共 5 筆)
#7029403
非基於正當理由所為之行為,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所定義的性交?
(A) 使自己的性器與他人口腔接合✔️
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第1款「性器與口腔之接合」→ 是性交。
(B) 使自己的性器與他人性器接合✔️
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第1款「性器與性器之接合」→ 是性交。
(C) 以性器以外器物進入他人肛門✔️
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第2款「器物進入肛門」→ 是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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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0 條 .... 5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B)、肛門或口腔(A),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C),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D) 以性器以外器物進入他人口腔❌
未列於刑法第10條第5項任何一款 → 不是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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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2033
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B)、肛門或口腔(A),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C),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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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9522
透過想像力 你也能找出答案
D選項
你想像成 你餵小孩子吃飯(性器以外之物品進入口腔),難道會是 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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