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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別—關務: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33197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關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各類別—關務: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33197

年份:114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5 非基於正當理由所為之行為,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所定義的性交?
(A)使自己的性器與他人口腔接合
(B)使自己的性器與他人性器接合
(C)以性器以外器物進入他人肛門
(D)以性器以外器物進入他人口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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