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大法官權限範圍內之事項?
(A)統一解釋法令
(B)總統彈劾案之審理
(C)公務員之懲戒
(D)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法律之解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 B(265), C(3335), D(446), E(0) #242810
統計: A(22), B(265), C(3335), D(446), E(0) #242810
詳解 (共 6 筆)
#723756
因為司法院大法官只會理大咖(總統副總統彈劾)
不會理小咖(一般的公務員)
42
0
#2516526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置委員長一人,特任,並任委員,綜理會務,監督所屬職員;置委員9人至15人,依法獨立審判懲戒案件。委員須符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特定之任用條件。現任諸位委員,皆對法律有深入之研究,並有豐富之行政經驗,而且均為資深法官。
地方制度法第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22
0
#3323019
這題的d選項 怪怪的吧....?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