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上級政府對於下級政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此在地方制度法規定中,稱為:
(A)核備
(B)核定
(C)委辦
(D)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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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3368), C(167), D(65), E(0) #242817
統計: A(255), B(3368), C(167), D(65), E(0) #242817
詳解 (共 6 筆)
#1207307
備查:觀念通知。核備:觀念通知+審查內容。核定:觀念通知+審查內容+作成決定。(備查<核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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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276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法規命令之發布)
|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又核備為"審核備查"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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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047
地制法第二條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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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4663
核定: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備查: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
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委辦:「上級機關對於地方自治機關」之委託辦理事項
委託:「不相隸屬」關係機關間管轄權之變動,有兩種可能,一是機關與機關間的權限委託,另一種則是機關與人民之間的公權力行使委託
委任:有「隸屬」關係機關間管轄權之變動,專指上級對下級的權限移轉 核備:上級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公私機構團體所陳報的事項,除知悉其事實外,並可審查其內容及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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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6951
地方制度法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
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
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
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
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
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
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
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
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
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
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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