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下列何者不得以被保險人眷屬之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A)被保險人無職業之祖父母
(B)被保險人之成年子女,22歲,尚在就學而未工作
(C)家庭主婦
(D)在營服義務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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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617), C(236), D(5035), E(0) #242821

詳解 (共 10 筆)

#529349
軍人屬於第四類保險人,退伍後返鄉報到先掛在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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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777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名詞定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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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668

全民健康保險s2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20歲且無職業

  或年滿20歲   無謀生能力

(在學就讀無職業)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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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774

健保法10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第四類: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

            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

             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六、第六類: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健保法15

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
    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但國防部所屬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由國防
    部指定。
二、第三類被保險人,以其所屬或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水利會或漁會
    為投保單位。
三、第四類被保險人: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以國防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以內政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以法務部及國防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四、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但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被保險人,得以該機構為投保單位。
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規定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得徵得其共同生活之其他類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同意後,以其為投保單位。但其保險費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分別計算。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投保單位,應設置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本保險有關事宜。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考試訓練機關接受訓練之第六類保險對象,應以該訓練機構(關)為投保單位。
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二個月以上者,保險人得洽定其他投保單位為其保險對象辦理有關本保險事宜。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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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17
當兵都要先把健保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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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834
當過兵的男生都知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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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984
當兵難得有點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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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388
當兵是辦軍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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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05
國軍online,退伍後還要再去轉出很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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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037
那當兵的健保士葆在哪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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