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二十三條: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藥商定義:藥「物」製造、販賣業者。(藥「物」= 藥品+醫療器材)
藥品販賣業者: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35.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藥商分設營業處所,可以不必再申請藥商許可執照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