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出納管理手冊規定,各機關印製之自行收納款項空白收據,應由哪一單位負責保管?
(A)總務單位
(B)出納單位
(C)會計單位
(D)政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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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72), C(246), D(3), E(0) #3170146
統計: A(9), B(72), C(246), D(3), E(0) #3170146
詳解 (共 1 筆)
#6038364
第九章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管理
三十六、各機關使用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領用單之格式,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定之,並就其印製、保管、使用及銷毀建立內部控管作業程序,確實辦理。
三十七、各機關印製之自行收納款項空白收據,應由會計單位負責保管。運用資訊系統產製收據者,套印之空白收據應事前印製流水號碼或採行其他妥善措施,由會計單位管控。
三十八、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領用,應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填具領用單一式二聯,經主辦出納或使用單位主管簽核後,向會計單位領用。領用第一聯由會計單位抽存,第二聯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保管存查,並應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隨時記錄使用情形,備供查核。
三十九、已使用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報核,送會計單位列帳。第三聯存根,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存查,並配合會計憑證保存年限、檔案保存與銷毀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十、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由保管單位或使用單位列表記錄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或銷毀作業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未使用之空白收據,保管期限至少二年,保管期限屆滿後,得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後銷毀。
四十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應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按編號順序開立,不得跳號,並以類別分類。
四十二、彙解各項收入款時,屬票據繳納者,應在各該繳款單據「備註欄」內填寫收款之收據字軌號碼及繳存票據號碼;屬電匯款者,應在「收入憑證粘存單」內填寫收款之收據字軌號碼。
四十三、為加強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管制,會計單位應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領用紀錄卡,並不定期抽查領用情形,作成紀錄備查。
四十四、自行收納款項彙解國庫之收入,依法未另掣發收據者,應按月編製收入月報表備查。
利用機器收款者,其使用完畢之電腦處理紀錄資料貯存體,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四十五、經收歲入以外之其他款項,得使用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三十六、各機關使用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及領用單之格式,由各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定之,並就其印製、保管、使用及銷毀建立內部控管作業程序,確實辦理。
三十七、各機關印製之自行收納款項空白收據,應由會計單位負責保管。運用資訊系統產製收據者,套印之空白收據應事前印製流水號碼或採行其他妥善措施,由會計單位管控。
三十八、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領用,應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填具領用單一式二聯,經主辦出納或使用單位主管簽核後,向會計單位領用。領用第一聯由會計單位抽存,第二聯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保管存查,並應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紀錄卡,隨時記錄使用情形,備供查核。
三十九、已使用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報核,送會計單位列帳。第三聯存根,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存查,並配合會計憑證保存年限、檔案保存與銷毀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十、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由保管單位或使用單位列表記錄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或銷毀作業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未使用之空白收據,保管期限至少二年,保管期限屆滿後,得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後銷毀。
四十一、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應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按編號順序開立,不得跳號,並以類別分類。
四十二、彙解各項收入款時,屬票據繳納者,應在各該繳款單據「備註欄」內填寫收款之收據字軌號碼及繳存票據號碼;屬電匯款者,應在「收入憑證粘存單」內填寫收款之收據字軌號碼。
四十三、為加強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管制,會計單位應設置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領用紀錄卡,並不定期抽查領用情形,作成紀錄備查。
四十四、自行收納款項彙解國庫之收入,依法未另掣發收據者,應按月編製收入月報表備查。
利用機器收款者,其使用完畢之電腦處理紀錄資料貯存體,應分年編號收藏,並製目錄備查。
四十五、經收歲入以外之其他款項,得使用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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