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而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聲請要件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77條▍聲請書應記載事項(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二)被聲請解散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三)聲請解散政黨之意旨。(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五)關係文件及件數。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78條▍言詞辯論及審理程序準用「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關於言詞辯論之規定。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81條、第71條、第74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66條、第62條至第64條▍憲法法庭審理結果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評決未達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80條
35.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下列有關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審理之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