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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5.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下列有關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審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法院得移請憲法法庭解散之
(B)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C)憲法法庭之言詞辯論如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受任人以律師或法學教授為限
(D)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答案:A
難度: 非常困難
2F
Minnie00 大二下 (2016/09/23)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3F
Minnie00 大二下 (2016/09/23)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而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判決:四分之三,三分之二
裁定:四分之三,二分之一

判決:有言詞辯論
裁定:直接判定

4F
s96070 大二下 (2024/04/06)


▍聲請要件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77條

▍聲請書應記載事項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二)被聲請解散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聲請解散政黨之意旨。
(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五)關係文件及件數。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78條

▍言詞辯論及審理程序
準用「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關於言詞辯論之規定。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81條、第71條、第74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66條、第62條至第64條

▍憲法法庭審理結果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評決未達同意人數時,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80條

35.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下列有關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審理之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