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民法規定,有關租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B)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C)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D)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抵押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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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163), C(168), D(1225), E(0) #2500400
統計: A(178), B(163), C(168), D(1225), E(0) #2500400
詳解 (共 8 筆)
#5003718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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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358
民法第422條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A)
民法第429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B)
民法第426-2條
民法第422-1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抵押權之登記。❎(D)是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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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C)
-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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