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者,除駕駛人外,小貨車不得超過幾人?
(A)二人
(B)四人
(C)八人
(D)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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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41), B(658), C(393), D(35), E(0) #1944015
統計: A(4741), B(658), C(393), D(35), E(0) #1944015
詳解 (共 3 筆)
#5977240
貨車附載之隨車作業人員(道路交通規則第86條)
1.裝載貨物:大貨車不得超過4人,小貨車不得超過2人
1.裝載貨物:大貨車不得超過4人,小貨車不得超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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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8011
第 86 條
貨車必須附載隨車作業人員者,除駕駛人外,應依下列規定,並須隨時注意行車安全。
一、大貨車不得超過四人,小貨車不得超過二人。
二、工程或公用事業機構人員,佩帶有服務單位之證章或其他明顯識別之標記者,搭乘大貨車不得超過二十人,小貨車不得超過八人。
三、漁民攜帶大型捕魚工具,非客車所能容納者,搭載大貨車不得超過十六人,小貨車不得超過八人。
四、大貨車載運劇團道具附載演員不得超過十六人,小貨車不得超過八人。
五、大貨車載運魚苗附載拍水人員不得超過十二人。
六、大貨車載運棺柩附載人員不得超過十六人。
七、大貨車載運神轎附載人員不得超過十六人。
前項附載人員連同裝載物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如貨車為廂型貨車時,應在車廂之內。框型貨車其裝載總高度已達三公尺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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