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下列何者非屬之?
(A)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B)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C)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D)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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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2), B(6987), C(380), D(485), E(0) #1969062
統計: A(692), B(6987), C(380), D(485), E(0) #1969062
詳解 (共 7 筆)
#4742168
儲匯法的罰則通則如下:
1.沒有刑事罰。(郵政、壽險有刑事罰)
2.罰鍰金額的下界*5=上界。如30w*5=150w
3.儲匯和壽險,大多數罰鍰是30w~150w(郵政法罰鍰則多是2w~10w)
儲匯和壽險,遇金管會的業務檢查有關時,罰鍰變成50w~250w
4.儲匯只有兩種罰鍰:30~150和5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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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7759
| 郵政儲金匯兌法 |
第26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
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
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
等有關資料。
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
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
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
等有關資料。
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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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4391
第 27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第十三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
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
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中華郵政公司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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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4566
b選項違反檢查權 50-25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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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5718
補充一樓 壽險36條罰緩24-120萬
第三十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未依限或拒絕繳付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視情節之輕重,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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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5455
對內業務大約都罰款30W-150W
對外業務基本上都是50W-25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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