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有關郵政儲金之運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B)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C)轉存中央銀行、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D)其他經國發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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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3), B(628), C(355), D(7025), E(0) #1969061
統計: A(613), B(628), C(355), D(7025), E(0) #1969061
詳解 (共 6 筆)
#3532127
| 第十八條 |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 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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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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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2166
郵政三法跟國發會無關~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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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0067
(D)其他經國發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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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291244
(D)沒有國發會
8
0
#5025708
第 十八 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 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26-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中華郵政公司依規定受罰時,得對應負責之人求償。)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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