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 1 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 10 日內催告,並應給予
寬限期間,其寬限期間如何計算?
(A)自次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
(B)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
(C)自當期繳費日次日起算一個月為寬限期間
(D)自當期繳費日次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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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 B(7440), C(438), D(627), E(0) #1969065
統計: A(350), B(7440), C(438), D(627), E(0) #1969065
詳解 (共 5 筆)
#4370072
當期繳費日起3個月
寬限時間
寬限期間過了依然沒繳----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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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9996
第13條(保險契約所生權利之消滅時效)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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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5754
第 十三 條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37-違反à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記憶法:阿部寬 三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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