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如保險人知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其契約解除權經過多久時間不行使而消滅?
(A)十五天
(B)一個月
(C)二個月
(D)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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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1), B(6727), C(530), D(1009), E(0) #1969070
統計: A(431), B(6727), C(530), D(1009), E(0) #1969070
詳解 (共 5 筆)
#4423566
法規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16 條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
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
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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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2171
郵政三法沒有15天、二個月。故刪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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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0098
保險人---解除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1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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